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思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11336号 原告:北京思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51号院3号楼16层A塔16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6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思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思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思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4元,减半收取1,347元,由原告北京思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翌晨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