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11336号
原告:北京思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51号院3号楼16层A塔16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6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思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思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思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4元,减半收取1,347元,由原告北京思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翌晨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