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浩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锦州浩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电装备北镇市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82财保11号

申请人:锦州浩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董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5675564642。

法定代表人:马奔,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电装备北镇市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城西社区西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558071544XC。

法定代表人:曲鹏,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0017427320IL。

法定代表人:张旭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44334900Q。

法定代表人:谢明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锦州浩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电装备北镇市风电有限责任公司、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中电装备北镇市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被申请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并代为对被申请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的工程款431200元进行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电装备北镇市风电有限责任公司、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31200元;

二、冻结有效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锦州浩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2676元,由申请人锦州浩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黄 滨

人民陪审员 孙士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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