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民初2316号
原告:辽宁辰泰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得胜街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均飞,该公司经理。
被告:锦州浩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董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马奔,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辰泰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浩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辽宁辰泰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辰泰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辰泰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592.50元,由原告辽宁辰泰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英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