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执1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锦州浩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董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马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中,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锦州滨海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南站新区大岭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锦州超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松山办事处松山村松山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曹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锦州浩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锦州滨海粮油有限公司、锦州超越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因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及工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均在松山新区,为了便利执行,提高执行质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由锦州市松山新区人民法庭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向锦
审 判 员 魏兆卓
审 判 员 马 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梁 峰
书 记 员 辛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