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民终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怡温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刘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锦州市古塔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浩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董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马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锦州巨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汉口街8-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怡温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锦州浩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锦州巨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11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11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31元(上诉人辽宁***怡温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已预交),应予退还上诉人辽宁***怡温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卫东
审 判 员 田 稷
审 判 员 王金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佳乐
书 记 员 张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