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3执保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锦州浩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董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马奔,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苏红,男,1968年7月5日出生,锡伯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锦州浩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苏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703执保2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边德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