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703执7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锦州浩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董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5日出生,锡伯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锦州浩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欠款2021044元。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锦州浩悦建筑安装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101.4万元执行款,放弃对被执行人锦州浩悦建筑安装公司的执行。剩余未执行部分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查封汽车外,因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竹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熙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