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9338号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祈年大街18号院2号楼1至2层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瑷玛斯区域供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6号16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北京瑷玛斯区域供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曾 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