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128民初432号
原告:北京***区域供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6号朔黄发展大厦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杜德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26032817。
委托代理人***,女,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山县煦泰热力有限公司。
住址:方山县糜家塔村。
法定代表人:张永庆。
电话:1810471****。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瑷玛斯区域供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山县煦泰热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瑷玛斯区域供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区域供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47元,减半收取计3474元,由原告北京瑷玛斯区域供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