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山青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计宏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文化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广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嘉康,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山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亭卫公路1066号。 法定代表人戚国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初明,该公司职员。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山青实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计宏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全部货款人民币1,028,675.34元及诉讼损失费人民币28,000元; 二、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0元(已支付);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48元,财产保全费6,270元,合计人民币22,018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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