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山青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山青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绍虞执民字第27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山青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身份证:×××002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虞商初字第0018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名下有房产(位于百官街道广场新村5号楼303室)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位于百官街道广场新村5号楼303室)。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王张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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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陆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