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山青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山青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上海得尔乐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博岚森食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6执335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山青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彭迅。
被执行人上海得尔乐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博岚森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山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迅、被告上海得尔乐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博岚森食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7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上海山青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彭迅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蒙山北路515号201-203室、205-213室、215-223室、225-232室、401-403室、405-413室、415-417室房地产、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6328号1838号1层、2层房地产,但暂无法处置变现;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得尔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应收债权;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博岚森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目前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2016)沪0116民初7197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国强
审判员  顾红顺
审判员  章 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天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