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凯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泉兴篷房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1804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邢伟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丁佳,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泉兴篷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郑育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嘉彬,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杰,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泉兴篷房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泉兴篷房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泉兴篷房技术有限公司、吴华的申请均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泉兴篷房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4,320元,均由原告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4,288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泉兴篷房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俞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