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凯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1804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泉兴篷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
法定代表人:郑育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嘉彬,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杰,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iv>
法定代表人:邢伟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丁佳,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泉兴篷房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11804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753,694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753,69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俞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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