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泉兴篷房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180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凯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
法定代表人:邢伟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丁佳,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泉兴篷房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div>
法定代表人:郑育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嘉彬,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杰,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凯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泉兴篷房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118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泉兴篷房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760,035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泉兴篷房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760,03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俞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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