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3324号
原告:西峡县铭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二郎坪镇二郎坪村西坡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4469H46M。
法定代表人:汪金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世刚,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口市永恒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张集乡赵古洞村北(312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9EYBMK53。
法定代表人:杨爱玲,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赵国栋,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2日,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未来路南段西侧(符草楼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70898961G。
法定代表人:王永兴,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兵,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西峡县铭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国栋、周口市永恒锅炉有限公司、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西峡县铭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铭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峡县铭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峡县铭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1950元,因变更诉请,退回1900元。
审 判 员 杜继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斌
书 记 员 吕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