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26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泽县唐城镇唐城村。
法定代表人:李凯华,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未来路南段西侧(符草楼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兴,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给付申请人货款500000元,负担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尚志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