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口永兴医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执2553号
申请执行人: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98号2805室。
法定代表人:曹霞,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口永兴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未来路纬二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振江,院长。
被执行人:太康县热宇常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符草楼镇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治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未来路南段西侧(符草楼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永兴,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
被执行人:韩春梅,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
被执行人:王振江,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
被执行人:王玉峰,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沪0104民初281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周口永兴医院、太康县热宇常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王永兴、韩春梅、王振江、王玉峰名下的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1,014,693.04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武 博
审判员 沈怡明
审判员 毛 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慧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