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与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太康县中小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委员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2525号之二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住所地:周口市七一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8754120913。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行长。 被告: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未来路南侧西段(符草楼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70898961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康县中小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太康县城未来路司法局楼上。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57年09月15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女,汉族,1958年11月15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20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男,汉族,1989年03月08日生,住郑州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诉被告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太康县中小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我行借款本息7215256.23元,其中,本金6986173.61元,利息229082.62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2月17日,剩余利息从2023年2月17日起按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贷款本息之日起为止);2、请求判令被告2太康县中小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委员会对其担保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对其担保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费用由六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1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建周小企工流(2021)03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金额7,500,000.00元,原告对其发放贷款7,500,000.00元,期限11个月(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11月14日),利率为固定利率,即LPR利率(2021年12月LPR利率为3.85%)加58基点(1基点等于=0.01%,精确至0.01基点),即年利率为4.43%,合同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正常利率上浮50%,即罚息利率为6.645%,按月结息。该笔贷款由被告2太康县中小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委员会提供补偿金保证,双方签订有《“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由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提供自然人保证,原告与***、***、***、***签订有建周小企工流(2021)036号-自然人保01号-04号自然人保证合同。贷款到期后,六被告未能如约归还原告贷款本息。截止至2023年2月17日,六被告拖欠我行贷款借款本息7215256.23元,其中,本金6986173.61元,利息229082.62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2月17日)。根据案涉合同约定,被告本应恪守信用,依约归还借款。然现各被告一再拖欠清偿借款本息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本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根据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被告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3月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决定进入破产预重整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申请人及其他被告人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都在太康县。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敬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太康县人民法院管辖,望予批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3月28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1627破申3号决定书进入破产预重整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该管辖规定是对受诉法院管辖恒定的规定,属于特别约定,应当优先于普通管辖。该规定是针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条关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论债务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第三人均应适用该管辖原则,目的是便于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能够更加全面清洗掌握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对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综上,被告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