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81民初5197号
原告:福建省福鼎市腾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锦融大厦A幢406号。
法定代表人:张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惠坤,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婉颖,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
法定代表人:柳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利,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帅,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福建省福鼎市腾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腾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建公司偿还腾达公司工程余款9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与理由:三建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承包建设位于福安市的“鼎富豪庭”房地产项目。2017年8月5日三建公司与腾达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将该项目中的公共装修项目分包给腾达公司施工。腾达公司依约施工后,工程结算总价490万元,三建公司仅支付394万元,尚余96万元未付。现腾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合同第26条明确约定:“30日内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建公司住所地即为北京市西城区××庄××街××里××号,故本案依法应按照合同约定,适用协议管辖,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有关管辖的协议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合同协议约定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无效,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工程所在地在福安市,据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三建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林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小曼
书 记 员 郑艾玲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