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81民初5197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福鼎市腾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锦融大厦A幢406号。
法定代表人:张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惠坤,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婉颖,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
法定代表人:柳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利,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帅,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福建省福鼎市腾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福鼎市腾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福鼎市腾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双方通过沟通拟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福鼎市腾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福建省福鼎市腾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林清
人民陪审员 陈香萍
人民陪审员 兰彩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小曼
书 记 员 郑艾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