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执2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圣泉路**农商银行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75852789C。
法定代表人:朱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玲,安徽荆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五蚌路**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6359397H。
法定代表人:郭孟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天宏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淝河北路**信用代码913403006836409467。
法定代表人:郭孟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赵生进,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天宏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赵生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9日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3执2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雪峰
审 判 员 白 峰
审 判 员 许 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亚群
书 记 员 丁 侃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