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执3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335XX。
法定代表人:李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大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五蚌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6359397H。
法定代表人:郭孟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闫志兰,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赵生进,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安徽星火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9571771XR。
法定代表人:郭孟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闫志兰、赵生进、安徽星火创业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申请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作出(2021)皖03执异194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闫志兰、赵生进、安徽星火创业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后,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闫志兰、赵生进、安徽星火创业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等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通过线下调查等方式对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闫志兰、赵生进、安徽星火创业园有限公司社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星火创业园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和土地,但均属轮候,暂无法处置;3、对被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闫志兰、赵生进、安徽星火创业园有限公司进行传唤,均未到庭;4、向被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闫志兰、赵生进、安徽星火创业园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5、将执行不能信息予以公示。
因被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闫志兰、赵生进、安徽星火创业园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雪峰
审 判 员 白 峰
审 判 员 许 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亚群
书 记 员 丁 侃
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