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执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1年7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宏斌,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五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6359397H。
法定代表人:郭孟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7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雪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亚群
书 记 员 丁 侃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执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1年7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宏斌,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五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6359397H。
法定代表人:郭孟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7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雪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亚群
书 记 员 丁 侃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