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执异194号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335XX。
负责人:李洲,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舜,该分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大鹏,该分公司业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8561339U。
法定代表人:吴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五蚌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6359397H。
法定代表人:郭孟枝。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闫志兰,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赵生进,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安徽星火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9571771XR。
法定代表人:郭孟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闫志兰、赵生进、安徽星火创业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情况说明、安徽法制报公告、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2020年12月1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小街支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小街支行将其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2020年12月2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在安徽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以公告方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的权利、义务由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继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吴公礼
审 判 员 胡松涛
审 判 员 胡玉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丁刘女
书 记 员 蔡轶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