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03执恢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王蚌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56635939-7。
法定代表人:张天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天民,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申请执行张天民、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寇学年
审 判 员 许富宝
审 判 员 刘世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化明礼
书 记 员 徐懋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