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311民初1611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昌,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五蚌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赛远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福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赛远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资款101080元;2.利息自诉讼之日起计息(利息以1010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被告建厂以来一直在被告公司做杂工,公司停产以后原告就不在被告公司干活了。2019年5月13日,原告与公司负责人徐长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人工资款合计10108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办人洪磊、李坤签字确认作为凭证,约定该欠款于中秋节后(8月16日前)付清。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拖再拖,每次都说没钱,该欠款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安徽赛远公司未出庭答辩,在法定期限内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即为原告诉称的事实。该事实,有签章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经办人署名为“洪磊、李坤”的欠条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安徽赛远公司未到庭质证,应承担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双方对劳动报酬的结算,被告应履行给付义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0108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给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101080元及利息(以10108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2021年5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振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