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3破申1号
申请人:安徽省徽商同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胜利东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2853230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继,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五蚌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635939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徽商同济物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安徽省徽商同济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徽商同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债权和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安徽省徽商同济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