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申133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壁市市区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与浚大线交叉口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俊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兰军,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壁市路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与浚大线交叉口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罗秋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红军,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鹤壁市市区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区公路局)、鹤壁市路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6民终13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2001年1月***到市区公路局从事公路养护工作,市区公路局为***发放上岗证、工作服、雨衣、水壶、棉衣、工具等劳动用品及年终福利。市区公路局于2004年设立路达公司后,***受路达公司管理,从事清扫路面、清理等工作,属于路达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其主要业务之一。***遵守路达公司的考勤管理和其他工作制度管理,双方形成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工作岗位服从路达公司调整和安排,多次依照路达公司指派与其他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完成工作任务。***与路达公司之间符合劳动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全部情形,原审法院认定***与路达公司之间属劳务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对本案申请再审。
市区公路局辩称,市区公路局是事业单位,用人都要通过正式招聘。公路养护都是采取劳务承包方式,市区公路局只检查路面劳务成果。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路达公司辩称,***陈述的不符合事实。路达公司将整个路段承包给个人,只考察劳动成果,双方系承包关系。***未经过招聘,不接受路达公司的考勤管理和制度约束,也不参加单位会议和学习,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指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诸多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未经招聘程序到市区公路局工作,后归路达公司管理,其与市区公路局或路达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达成劳动关系合意。***主要对某一路段从事养护工作,亦不受路达公司考勤管理和制度约束,虽然工资由路达公司发放,但其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依附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原审法院认定***与路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故***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莹
审判员 杨 刚
审判员 王宏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波
书记员张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