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陕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2891民初6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陕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宗燕
书记员  庞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