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1346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居民身份证号XXX。 被告:青海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八一路50号华兴大厦16楼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79933386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八一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9275845078。 法定代表人:**稳,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