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1346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居民身份证号XXX。
被告:青海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八一路50号华兴大厦16楼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79933386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八一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9275845078。
法定代表人:**稳,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