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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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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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
人:*** 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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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22)青2894执6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主送机关:
抄送机关:
附件: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青2894执6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八一中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19275845078。
法定代表人:**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个体经营户,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园丁二小区2号楼2**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608142131,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青2894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37487.5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46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已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及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拉 加
审 判 员 汪 永 莲
审 判 员 马 玉 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马 晓 龙
书 记 员 王 香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