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91财保3号
申请人: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9275845078,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八一中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632802091608408Q,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大柴旦镇西台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侯 淑 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