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昊鑫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邢金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103执18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黄立胜。
委托代理人:李丽,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新疆昊鑫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高训雷。
委托代理人:刑金明,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新疆昊鑫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新疆昊鑫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昊鑫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2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昊鑫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新疆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案款429845元,本案应收执行费6348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昊鑫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新疆昊鑫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新疆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案款30万元;二、被执行人新疆昊鑫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新疆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案款10万元;三、被执行人新疆昊鑫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新疆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剩余案款718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103执18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艾海提 · 买买提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秦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