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4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东街466号新洲城市花园***2号楼商铺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华新金冠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西路261号上林苑小区2栋1层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华新金冠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6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0,494.84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40,494.84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4执42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国 华
审判员 秦 立 芬
审判员 杨 延 海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