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木垒县众工皆兴建筑设备租赁店、新疆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8民初802号 原告:木垒县众工皆兴建筑设备租赁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经营者:***,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告:新疆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火,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木垒县众工皆兴建筑设备租赁店与被告新疆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木垒县众工皆兴建筑设备租赁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木垒县众工皆兴建筑设备租赁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