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医院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2126号 原告:新疆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东街466号新洲城市花园***2号楼商铺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93号。 主要负责人:***,该医院副院长。 原告新疆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