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81民初402号
原告:宁夏万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银行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大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宁东固废项目区/div>
法定代表人:刘建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宁夏万成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大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案案情复杂,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李杨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