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4民初2133号
原告:宁夏万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林盛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万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宁**盛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宁夏万成电力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万成电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万成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1元,减半收取计2720.5元,由原告宁夏万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龙文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