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万成电力有限公司

宁夏盛华隆贸易有限公司与格尔木福源皓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宁03民初33号
原告宁夏盛华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尔木福源皓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民新能宁夏盐池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万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夏盛华隆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格尔木福源皓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民新能宁夏盐池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万成电力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8月19日向本院提交庭外和解申请书。原告宁夏盛华隆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盛华隆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盛华隆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980元,减半收取40990元,由宁夏盛华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苏永生 审判员  艾进春 审判员  何 芹
书记员  李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