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21民初690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文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同上。系原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县。
被告:营口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盖州市小石棚乡**房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住所辽阳市白塔区站前街金府大厦。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营口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10,764.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营口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营口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首山东兴府商住项目1#楼-17#楼的总承包人,其将部分工程违法发包给被告***,被告***找到原告为其施工,每日工资300.00元。2020年6月7日,原告在施工中从高处跌落,后送至辽阳市中心医院,经诊断为腰部脊髓损伤,截瘫,多处爆裂骨折。住院206天,住院期间,医疗费由被告***支付,原告自费8000.00元。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原告至今仍无法独立生活。二被告系违法发包关系,原告系被告***雇佣员工,原告出院后,多次找到二被告索要赔偿,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原告只得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劳务中受伤,造成腰部脊髓损伤,截瘫,多处爆裂骨折。原告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伤残6级。被告营口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级重新鉴定。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需要原告补充相关检查,而原告没有提供。该司法鉴定所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不予受理,退还我院,致使原告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程度无法确定。因此,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驳回起诉,待原告完善相关检查后,再行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6.00元,减半收取1258.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