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81民初2906号
原告:盖州市绒山羊种羊繁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暖泉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州市兴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营口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盖州市东城办事处路东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大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盖州市绒山羊种羊繁育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盖州市绒山羊种羊繁育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盖州市绒山羊种羊繁育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盖州市绒山羊种羊繁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