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民终19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二路58-2号。 负责人:高子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言民,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名臣新型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盖州市沙岗镇新兴村。 法定人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盖州市小石棚乡**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营口名臣新型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营口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1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在雇佣中从事何种工作,是专门从事装砖的人员还是兼职其他工作;上诉人***对塔吊是否具有指挥职能;如是塔吊指挥人员,是否具有指挥资质;案涉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是否有指挥人员负责指挥;另安监部门对此起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也应予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1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18.19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