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5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井市龙延街临江路**。
法定代表人:李占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原珉,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住,住所地:延吉市天池路阳光小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经理。
申请执行人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05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支付房屋租金6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7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2405执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星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立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