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5民初869号
原告: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井市龙延街临江路478号。
法定代表人:李占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原珉,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天池路阳光小区9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锡河,男,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负责人。
原告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翟丽娜
审 判 员 李美善
人民陪审员 崔成哲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