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5民初1105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

被告: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龙延街临江路478号。

被告:***,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

原告***与被告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红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俞智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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