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5民初1105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
被告: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龙延街临江路478号。
被告:***,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
原告***与被告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红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俞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