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扶余市鹏程保温材料厂与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吉0781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鹏程保温材料厂,住所地扶余市三岔河镇道西街钢材市场院内。经营者:***。
被执行人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龙延街临江路478号。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吉078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扶余市鹏程保温材料厂货款23236元,并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24137元予以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8)吉078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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