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龙井市环境保护局及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民申22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井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前,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龙井市延龙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龙井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及一审第三人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冠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民终4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在任职环保局局长期间,处理对外债务和协助省环保厅落实扶贫对口单位具体措施过程中,于2013年6月17日决定由环保局向金冠公司借款40万元。2013年10月,长春市农机供应商***向环保局行贿30万元现金。2015年2月,***将该30万元及环保局用于返还案外人***借款10万元,合计40万元,偿还了2013年环保局欠金冠公司的40万元借款。2015年6月,***涉嫌受贿罪被羁押。201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被羁押接受审判期间,***家属应审理法院上缴受贿赃款的要求,对外筹借30万元现金交给审理受贿案件的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为此,造成了***受损的客观事实。***恢复自由后,多次向环保局要求返还替环保局偿还的借款40万元,未果后起诉于人民法院。***认为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利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受贿的行为已经接受了刑事处罚,***家属已经代为上缴了受贿脏款30万元。但***没有义务代替环保局偿还债务。根据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及接受***家属以个人财产30万元上缴国库的事实,***代替环保局偿还单位债务,环保局因此受益,而***个人受到30万元的合法财产损失,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受益的环保局依法应向***予以返还。***作为合法的财产权利人,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理应受法律保护和调整。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撤销原审裁定并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环保局在原审庭审时陈述,***派财会人员从金冠公司取回40万元,出具了加盖环保局公章的收据,该40万元未计入环保局财务账。***经原审法院及本院询问,对40万元是否入账表示******;不清楚”。***自认向金冠公司借款和还款均未经环保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仅由其个人向副局长******;打招呼”。***主张40万元作为省环保厅下拨给老头沟镇细鳞村村委会的工程建设款,由其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但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主张40万元用于环保厅下拨工程款,但该款项未计入环保局财务账,***作为当时的环保局局长,在未经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情况下,以环保局的名义借款和还款,不能认定为环保局的民事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环保局与***所诉40万元有法律关系。因此环保局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虽然一审裁定认定***所诉非合法权益的事实依据不充分,二审裁定关于******;40万元属赃款处理”事项的裁判理由亦不充分,但驳回起诉的裁定结果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付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白雪
书记员赵方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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