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新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2314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祁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72元,减半收取6536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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