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2民初588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菱池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62059Q。 法定代表人:祈华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承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童 洁 代 书 记 员 龚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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